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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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苍市监处字〔2021〕473号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处以罚款人民币28000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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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详情 |
2 | 直属中队市监罚字〔2021〕大队12号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直属中队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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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详情 |
3 | 温龙市监处字〔2020〕138号 |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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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详情 |
4 | 嘉南市监处字〔2019〕12185号 |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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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详情 |
5 | 长市监行罚字〔2019〕339号 | 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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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 详情 |
6 | (杭上)市管罚处字〔2019〕304号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记录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以及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而2019年3月19日本局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为上城区岳王路27号平海公寓八台在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未填写基本情况和产品参数、以及2019年2月4日、2月18日、3月4日、3月18日四次维护保养报告书未经用户签名确认,构成了在维护保养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所涉电梯的数量,以及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的实际情况,参照《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和第一部分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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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详情 |
7 | 温鹿市监处字〔2019〕854号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28元,罚没款合计30228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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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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