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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商教育

    深圳财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泰然八路水松大厦四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元瀛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财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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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8民初18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广元瀛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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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6 2020-03-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119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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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196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财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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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1961号深圳财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财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11961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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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9
    2

    (2021)粤0304民初119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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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196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财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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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1961号深圳财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财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所有的高情商,背后都是一种善良》;二、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为2021年5月27日下午14时30分,请提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法院联系人:陈晓琳电话:0755-2198194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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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8
    3

    (2021)粤0304民初119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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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196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财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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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1961号深圳财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财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所有的高情商,背后都是一种善良》;二、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为2021年5月27日下午14时30分,请提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法院联系人:陈晓琳电话:0755-2198194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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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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