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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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扬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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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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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张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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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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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吴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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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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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熊宾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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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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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余期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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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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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杨帆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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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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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周淮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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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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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胡艳花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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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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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徐义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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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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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许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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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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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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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被告- 赖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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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2 |
2 | (2018)赣0191执136号 | 信用卡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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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3 | (2018)赣0191执132号 | 信用卡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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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4 | (2018)赣0191执138号 | 信用卡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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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5 | (2016)赣0191民初1341号 | 信用卡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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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6 | (2017)赣0191民初132号 | 信用卡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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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7 | (2017)赣0191民初133号 | 信用卡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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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7 |
8 | (2016)赣0191民初1343号 | 信用卡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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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7 |
9 | (2017)赣0191民初128号 | 信用卡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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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7 |
10 | (2017)赣0191民初43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被告- 丁振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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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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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与李金辉、郑少卿、李金来、吴赛真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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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民初17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被告- 吴赛真 郑少卿 李金辉 李金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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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赣0191民初1776号吴赛真,李金来,李金辉,郑少卿;本院审理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与李金辉、郑少卿、李金来、吴赛真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1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判决事项如下:一、被告李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6717.19元;二、被告李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利息26062.77元、复利2.96元,合计26065.73元;三、被告李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支付罚息(以106717.1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四、被告郑少卿、李金来、吴赛真对被告李金辉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6元,由被告李金辉负担,被告郑少卿、李金来、吴赛真负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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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
2 |
原告双胞抬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美松、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程序裁定书、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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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91民初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双胞抬饲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被告- 黄美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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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2)赣0191民初76号黄美松:本院受理原告双胞抬饲料有限公司诉你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程序裁定书、保全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双胞抬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533.24元。3.判令被告支付复利304.36元。4.判令被告支付逾期罚息35345.31元,并自2021年9月7日起计收罚息按逾期年利率19.1965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以上金额合计186182.91元。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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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
3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诉被告李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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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03民初89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被告- 李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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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李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诉被告李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赣0103民初898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承办法官:陶然电话:0791—865089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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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
4 |
本院受理的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刘静、曾令辉、郑长江、重庆庆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1民再11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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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民再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张庆 郑长江 刘静 曾令辉 重庆庆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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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赣0191民再11号曾令辉、刘静、重庆庆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张庆、刘静、曾令辉、郑长江、重庆庆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1民再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审被告郑长江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以便正确计算上诉期限。如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必须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如不预交,将依照法律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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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0 |
5 |
本院受理的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与张庆、刘静、曾令辉、重庆庆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赵洪霞、郑波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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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民再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赵洪霞 张庆 郑波鸿 刘静 重庆庆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曾令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当事人- 重庆庆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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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赣0191民再11号曾令辉、刘静、重庆庆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与张庆、刘静、曾令辉、重庆庆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赵洪霞、郑波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审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9152.27元,支付至2019年6月19日的利息57916.38元,合计人民币:357069.15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2.49755%自2019年6月19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五、六在其遗产继承范围内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全部承担。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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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0 |
6 |
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文凤、石艳洁、王泽文、唐金花、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1民初1857民事裁定书、(2021)赣0191民初1857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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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民初18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被告- 武文凤 唐金花 王泽文 石艳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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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赣0191民初1857号武文凤、石艳洁:本院受理的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文凤、石艳洁、王泽文、唐金花、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1民初1857民事裁定书、(2021)赣0191民初1857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武文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195.63元;二、被告武文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罚息(截止2021年4月22日的罚息为8385.81元;自2021年4月23日起,以本金28195.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0520%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7元,保全费375元,共计1062元,由被告武文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以便正确计算上诉期限。如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必须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如不预交,将依照法律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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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9 |
7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诉被告汤风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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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917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被告- 汤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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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汤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诉被告汤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民初91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陶然电话:0791—865089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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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
8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被告胡仁花、李佳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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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55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被告- 李佳豪 胡仁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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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胡仁花、李佳豪: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被告胡仁花、李佳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民初55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1、被告胡仁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本金480170.9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1年9月9日的利息8339.21元、罚息102.04元、复利116.79元,并自2021年9月10日始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且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2、如被告胡仁花不能偿还上述第一款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胡仁花、李佳豪共同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南路1588号中骏蓝湾花园7#8#住宅楼二单元2804室的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陶然电话:0791—865089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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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9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被告万蔓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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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546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被告- 万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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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万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被告万蔓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民初54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被告万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038.17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陶然电话:0791—865089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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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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