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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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名、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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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民申805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李卓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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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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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与任宏伟、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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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302民初15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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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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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与刘某、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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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302民初1592号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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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0-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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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翁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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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195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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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19-10-12 | 2020-10-22 |
5 |
王会民与程颖、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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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6民初212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王会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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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2019-09-11 | 2020-05-18 |
6 |
周新与程颖、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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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6民初211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周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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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2019-09-11 | 2020-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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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山与程颖、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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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6民初211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黄云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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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2019-09-11 | 2020-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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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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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132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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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19-06-16 | 2019-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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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名与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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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213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李卓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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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19-04-16 | 2021-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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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与郭志高、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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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457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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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19-04-09 | 2019-06-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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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 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罗兆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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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G91 | 2018-12-20 |
2 | (2017)冀0302民初5975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立华 被告- 杨风云 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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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3 |
3 | -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立华 被告- 杨风云 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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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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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0302民初11610号沈丽香诉孙忠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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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1161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沈丽香 被告- 孙忠民 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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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11610号孙忠民:本院受理原告沈丽香诉被告孙忠民、第三人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8日上午9点在本院三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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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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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302民初1597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诉任宏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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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302民初15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 被告- 任宏伟 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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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宏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与被告任宏伟、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方地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20)冀0302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与被告任宏伟、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任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欠款本金266965.10元及2020年8月13日以前的利息2176.10元,并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三、被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在被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任宏伟进行追偿;五、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337元,由被告任宏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二庭50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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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3 |
(2020)冀0302民初1597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诉任宏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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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302民初15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 被告- 任宏伟 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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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宏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与被告任宏伟、被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我行与任宏伟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任宏伟归还原告银行贷款本金272922.59元、利息1114.43元,本息合计274037.02元及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任宏伟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归还贷款本息274037.02元及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全部贷款利息、罚息、复利;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银行享有南岭国际社区三区项目29-1-1902号房屋的优先受偿权;5、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及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17日上午9时在海港区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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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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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1956号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翁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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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195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翁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国际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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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翁达、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国际城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30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翁达签订的《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翁达协助原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二、解除原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翁达与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国际城支行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三、原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被告翁达偿还被告翁达购买海港区南岭国际社区二区一期项目20号楼2-302号房屋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国际城支行所借款的剩余本息(具体数额以第三人出具的明细为准);四、原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被告翁达已付购房款543672元返还给被告翁达,扣除被告翁达未偿还的首付借款163672元;五、被告翁达向原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由原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被告翁达偿还被告翁达购买诉争房屋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国际城支行的本金及利息(具体数额以第三人出具的明细为准);六、被告翁达向原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310.16元。上述一、三、四、五、六项于本判决生效7日内履行,其中第四、五项合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交上诉状,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附:翁达,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秦皇岛市卢龙县木井镇翁佃子村48号,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9211070955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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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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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3009号田祥诉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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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300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田祥 被告- 上海日洋电梯有限公司 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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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日洋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祥诉你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上海日洋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电梯安装费、开梯人工费等工程欠款共计366675元,并自2016年11月22日起按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港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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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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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306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诉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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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30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行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 被告- 罗兆林 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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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兆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行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与你、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302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与被告罗兆林签订的编号为1302012014012709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罗兆林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借款本金298418.93元、利息7388.79元,共计305807.72元。三、被告罗兆林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98418.93元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3日起至贷款本金、利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四、被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罗兆林上述二、三项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887元,由被告罗兆林负担,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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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7 |
(2017)冀0302民初13201号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田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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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132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田峰商品房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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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峰:原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方公司)与被告田峰商品房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冀0302民初13201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原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峰于2014年2月13日签订的《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田峰协助原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原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被告田峰购房款401717元(包含首付款121717元、偿还银行贷款本息25457.29元);被告田峰向原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扣划原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的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321889.26元;被告田峰向原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021.51元;对原告秦皇岛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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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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