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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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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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03民初1227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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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3 |
2 |
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蓉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卓佐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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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03民初374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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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07 |
3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与王小平、康亚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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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03民初30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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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1-16 |
4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王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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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03执恢124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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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0-21 |
5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王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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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03执恢124号之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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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0-21 |
6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王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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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3执恢124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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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0-21 |
7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斯明龙;丁林;杜凤鸣;南充市民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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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03执保2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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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09-17 |
8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与斯明龙、丁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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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3民初12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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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09-17 |
9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王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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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03执恢124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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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0-21 |
10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王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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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03执恢12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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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10-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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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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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03民初367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 成都蓉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卓佐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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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蓉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卓佐起、黄军、羊明华、李勇、杨丽容、李雄、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未准时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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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2 |
(2019)川1303民初1711号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与被告谭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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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3民初17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 被告- 谭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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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3民初1711号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与被告谭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至2019年4月21日所欠的利息3091.06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2月2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以尚欠本金15万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8.27%计算、罚息按年利率12.405%计算;5.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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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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