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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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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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91民初8226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当事人-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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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2 |
2 |
王敏与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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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民申987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王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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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6-16 |
3 |
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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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民终12173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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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1 | 2019-12-02 |
4 |
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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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民初1171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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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7-19 | 201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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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区科技有限公司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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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美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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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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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当事人-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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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王敏与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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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王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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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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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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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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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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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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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1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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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7号 | 合伙企业纠纷 |
当事人- 北京椒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汇富长鑫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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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17号北京椒图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施文健与被告袁文泰、北京汇富长鑫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椒图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施文健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397.2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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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2 |
(2021)粤0307民初1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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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7号 | 合伙企业纠纷 |
原告- 施文建 当事人-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椒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袁文泰 北京汇富长鑫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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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7号袁文泰、北京汇富长鑫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椒图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施文建与被告袁文泰、北京汇富长鑫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椒图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1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7,936,001.23元和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632,234.75元(以¥7,936,001.2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7月11日暂计至2020年10月30日);上述合计金额¥8,568,235.98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均由二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4月26日14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朱劲电话:2892384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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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3 |
(2021)粤0307民初1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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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7号 | 合伙企业纠纷 |
当事人- 北京椒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汇富长鑫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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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17号袁文泰、北京汇富长鑫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椒图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施文建与被告袁文泰、北京汇富长鑫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椒图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1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7,936,001.23元和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632,234.75元(以¥7,936,001.2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7月11日暂计至2020年10月30日);上述合计金额¥8,568,235.98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均由二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4月26日14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朱劲电话:2892384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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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4 |
(2021)粤0307民初1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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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7号 | 合伙企业纠纷 |
原告- 施文建 当事人- 北京椒图科技有限公司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袁文泰 北京汇富长鑫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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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7号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施文建与被告袁文泰、北京汇富长鑫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椒图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1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7,936,001.23元和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632,234.75元(以¥7,936,001.2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7月11日暂计至2020年10月30日);上述合计金额¥8,568,235.98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均由二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1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法院联系人:朱劲电话:2892384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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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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