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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宁物业

    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东区兴业四路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9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9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陶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1)浙0203民初149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
    陶某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01-21 2021-02-22
    2

    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陈某、芦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1)浙0203民初148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
    陈某
    芦某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01-21 2021-02-22
    3

    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1)浙0203民初149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
    沈某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01-21 2021-02-22
    4

    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1)浙0203民初148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
    沈某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01-21 2021-02-22
    5

    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1)浙0203民初149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
    潘某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01-21 2021-02-22
    6

    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1)浙0203民初148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
    杜某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01-21 2021-02-22
    7

    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1)浙0203民初14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
    王某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01-21 2021-02-22
    8

    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1)浙0203民初11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
    孙某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01-20 2021-02-22
    9

    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熊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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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03民初112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
    熊某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01-20 2021-02-22
    10

    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1)浙0203民初112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
    张某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01-20 2021-02-2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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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03民初68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国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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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03民初6875号张国忠(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63****7715):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6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国忠支付原告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18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国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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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2
    2

    原告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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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1600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 洪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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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16006号洪骏: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16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联系电话:0574—87412387邮寄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邮编:31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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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2
    3

    原告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望杰、金爱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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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149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严望杰 金爱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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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14914号严望杰、金爱飞:本院对原告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望杰、金爱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2民初14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九年三月十五日公告单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联系人:楼力钧袁静电话:0574—87403156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1017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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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5
    4

    原告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望杰、金爱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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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149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严望杰 金爱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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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14914号严望杰、金爱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望杰、金爱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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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0
    5

    原告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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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1600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 洪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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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16006号洪骏: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八年十二月四日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4122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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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4
    6

    原告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守均、徐伟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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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500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 傅守均 徐伟荣 物业服务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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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5009号傅守均、徐伟荣:原告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2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电话:551293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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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2
    7

    拍卖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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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执421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裕康益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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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执4218号宁波裕康益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与宁波裕康益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2018)浙0212执42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宁波裕康益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宁波市鄞州区东方瑞士小区物业管理处的动产一批[详见象山天象会计师事务所、象山天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象评报字(2018)16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但数量、质量、状态以实物实际存在为准]]。经本院委托评估,象山天象会计师事务所、象山天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象评报字(2018)16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上述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为3.16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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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6
    8

    原告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守均、徐伟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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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500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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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5009号傅守均、徐伟荣: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电话:5512939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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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2
    9

    原告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柳仁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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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4民初239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 柳仁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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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4民初2395号柳仁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柳仁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2395号撤诉通知书。内容如下:因原告需另行追加被告,但需追加的被告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需另行查明信息,故先撤回对你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撤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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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26
    10

    原告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柳仁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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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4民初239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 柳仁国 收起

    ... 展开

    (2016)浙0204民初2395号柳仁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天宁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柳仁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式文书告知书、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34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由审判员陈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辉、胡英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0月2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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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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