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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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力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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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恢13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力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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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3-04 | 2020-12-22 |
2 |
深圳市绿品鲜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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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85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绿品鲜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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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20-05-11 |
3 |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幼儿园、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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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57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幼儿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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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20-02-11 |
4 |
深圳市群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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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272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群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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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19-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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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力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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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272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力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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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1-28 | 2019-12-05 |
6 |
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益民佳佳香餐饮连锁有限公司配送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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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107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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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19-11-23 |
7 |
镇江五八到家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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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6408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镇江五八到家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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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19-11-04 |
8 |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幼儿园、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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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保13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幼儿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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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6-03 | 2019-12-02 |
9 |
深圳市新牧源农产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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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224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新牧源农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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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6-03 | 2019-08-06 |
10 |
深圳市力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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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保731号 | - |
申请人-深圳市力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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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4-03 | 2019-12-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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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384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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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84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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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8421号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志刚诉被告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离开原住址,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38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志刚支付货款151700元。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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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2 |
(2020)粤0307民初384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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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84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彭志刚 被告- 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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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8421号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志刚诉被告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离开原住址,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38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志刚支付货款151700元。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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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3 |
(2020)粤0307民初384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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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84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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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8421号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志刚诉被告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结货款1517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12日10时30分在本院布吉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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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4 |
(2020)粤0307民初384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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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84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彭志刚 被告- 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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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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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5 |
(2019)粤0309民初8515号公告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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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85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绿品鲜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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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8515号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绿品鲜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85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本公告于2020年2月27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郝天龙联系电话:0755-2105187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383号龙华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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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6 |
(2019)粤0309执570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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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57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幼儿园 被告- 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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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执5709号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幼儿园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479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9执57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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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7 |
(2019)粤0309民初851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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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85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绿品鲜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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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8515号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绿品鲜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85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0日9时30分在龙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十万零玖仟零玖拾玖元柒角捌分(Y109099.78元);2、由被告承担和支付本案原告的诉讼费。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本公告于2019年8月30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郝天龙联系电话:0755-2105187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383号龙华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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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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