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同地汽车

    浙江同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A-B102-772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民事

    申请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浙0109执1507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03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106民初6641号 收起

    ... 展开
    (2021)浙0106民初6641号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原告- 杭州爱租步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浙江同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6民初6641号浙江同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爱租步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你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О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2022-03-28
    2

    (2021)浙0106民初6641号 收起

    ... 展开
    (2021)浙0106民初6641号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原告- 杭州爱租步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同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6民初6641号浙江同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爱租步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你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О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2022-03-28
    3

    (2021)浙0106民初6641号 收起

    ... 展开
    (2021)浙0106民初6641号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原告- 杭州爱租步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同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6民初6641号浙江同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爱租步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同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方立即补足未实际出资到位的1000万元出资额及承担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普通程序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4日14:30在本院233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收起

    ... 展开
    2021-08-02
    4

    (2020)浙0109民初4447号 收起

    ... 展开
    (2020)浙0109民初4447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同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浙江同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开发区启迪路198号A-B102-772室):本院受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同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023686.12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十日。本案定于2020年8月28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 展开
    2020-05-20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