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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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勇与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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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448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汤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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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5-21 |
2 |
李俊猛与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御航鹏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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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9185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李俊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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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1-01-20 |
3 |
谭雪昭与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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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87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谭雪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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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9-29 |
4 |
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杨罡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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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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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王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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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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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汤勇与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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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汤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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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李俊猛与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御航鹏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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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李俊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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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谭雪昭与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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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谭雪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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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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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民初44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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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445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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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同领诉被告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445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5日15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383号龙华人民法庭四楼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本公告于2021年8月27日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倩联系电话:0755-21051771本庭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383号龙华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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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2 |
(2020)粤0309民初2189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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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189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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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1890号杨罡:本院受理原告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罡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1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罡签订的《国瑞新能源货车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12月22日解除;二、被告杨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12月22日期间租金17406.6元;三、确认原告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杨罡退还押金10000元;四、驳回原告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本公告于2021年7月6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胡莹联系电话:2105063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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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3 |
(2020)粤0309民初2058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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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0583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曾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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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0583号曾俊杰:本院受理原告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曾俊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058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国瑞新能源货车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1日解除;2.请求贵院确认原告不予退还押金5000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租赁汽车所涉28次违章罚款共计9700元;4.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处理租赁汽车所涉28次违章扣分;5.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之违约金为2182.32元;6.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7日10时15分在大浪七楼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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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4 |
(2020)粤0309民初2189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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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189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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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1890号杨罡:本院受理原告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罡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189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国瑞新能源货车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8月1日解除;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交还租赁汽车与原告;3.请求贵院确认原告不予退还押金10000元;4.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为5196元(暂计至2020年8月1日,实际计至被告交还租赁汽车之日);5.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之违约金为3974.94元(暂计至2020年8月1日,实际计至被告交还租赁汽车之日);6、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9日16时45分在大浪七楼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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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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