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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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茹鸿坚、管建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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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茹鸿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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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茹鸿坚、管建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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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茹鸿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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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管建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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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茹鸿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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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管建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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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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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宁波市镇海丰顺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管建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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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宁波市镇海丰顺机械锻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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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宁波市镇海华力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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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宁波市镇海华力液压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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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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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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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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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211执819号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4 | 详情 |
2 | (2018)浙0211执1930号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09 | 详情 |
3 | (2018)浙0211执1824号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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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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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1民初298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陈金桥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 宁波星锦气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丰顺机械锻造有限公司 潘宝财 郑志光 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翁维雷 高善康 宁波市镇海华力液压机电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 茹鸿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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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镇 海 区 人 民 法 院公 告(2021)浙0211民初2980号宁波星锦气动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原告陈金桥与被告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郑志光、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盛公司)、翁维雷、宁波市镇海丰顺机械锻造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华力液压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高善康、潘宝财、茹鸿坚、第三人宁波星锦气动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就(2021)浙0211民初2980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承办法官:徐静,书记员:余芳芳,联系电话:86378046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光大路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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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
2 |
(2021)浙0211民初29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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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1民初298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陈金桥 被告- 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 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丰顺机械锻造有限公司 潘宝财 郑志光 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星锦气动设备有限公司 翁维雷 高善康 宁波市镇海华力液压机电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 茹鸿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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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1民初2980号宁波星锦气动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原告陈金桥与被告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郑志光、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盛公司)、翁维雷、宁波市镇海丰顺机械锻造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华力液压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高善康、潘宝财、茹鸿坚、第三人宁波星锦气动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就(2021)浙0211民初2980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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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
3 |
(2021)浙0211民初29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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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1民初297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宁波市镇海锋宇机械制造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 翁维雷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 潘宝财 郑志光 宁波星锦气动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茹鸿坚 宁波市镇海丰顺机械锻造有限公司 高善康 宁波市镇海华力液压机电有限公司 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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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1民初2979号宁波星锦气动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锋宇机械制造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郑志光、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翁维雷、宁波市镇海丰顺机械锻造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华力液压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高善康、潘宝财、茹鸿坚、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第三人宁波星锦气动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等。原告宁波市镇海锋宇机械制造业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停止(2016)浙0211执194号案件对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半港路18号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徐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汪艳、石莉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2月25日9时00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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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4 |
(2021)浙0211民初29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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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1民初298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陈金桥 被告- 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 翁维雷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 潘宝财 郑志光 宁波星锦气动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茹鸿坚 宁波市镇海丰顺机械锻造有限公司 高善康 宁波市镇海华力液压机电有限公司 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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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1民初2980号宁波星锦气动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本院受理原告陈金桥与被告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郑志光、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翁维雷、宁波市镇海丰顺机械锻造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华力液压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高善康、潘宝财、茹鸿坚、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第三人宁波星锦气动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等。原告陈金桥诉请:1.判令停止(2016)浙0211执194号案件对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半港路18号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徐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汪艳、石莉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2月25日9时00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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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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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市镇海丰顺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管建新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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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6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镇海丰顺机械锻造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 管建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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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624号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管建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丰顺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管建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1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偿还原告宁波市镇海丰顺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及利息102182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若被告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原告宁波市镇海丰顺机械锻造有限公司的债务,则被告管建新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96元,由被告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管建新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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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
6 |
原告宁波市镇海丰顺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管建新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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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6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镇海丰顺机械锻造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 管建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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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624号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管建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丰顺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管建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市镇海丰顺机械锻造有限公司诉请:判令被告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本金及利息1021820.59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2014年8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判令被告管建新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偿还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戴盈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美珍、人民陪审员陈世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8年6月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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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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