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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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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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特383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深圳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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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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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丁婷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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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22民初1562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深圳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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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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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梅与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宝汇二号投资企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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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28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刘英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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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6-15 |
4 |
刘英梅与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宝汇三号投资企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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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28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刘英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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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6-15 |
5 |
深圳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伟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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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4056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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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7-30 |
6 |
刘英梅与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宝汇二号投资企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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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31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刘英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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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8-07 |
7 |
刘英梅与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宝汇三号投资企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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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30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刘英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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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8-07 |
8 |
刘英梅、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宝汇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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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保687号 | 财产保全 |
原告-刘英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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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2-17 | 2020-08-19 |
9 |
刘英梅、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宝汇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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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保689号 | 财产保全 |
原告-刘英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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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2-17 | 2020-08-19 |
10 |
刘英梅、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宝汇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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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保197号 | 财产保全 |
原告-刘英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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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2-17 | 2020-08-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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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55287号(驳回起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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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287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美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宝汇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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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5287号之二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宝汇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周伟标、深圳市嘉美泰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英梅诉被告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宝汇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伟标、深圳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美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52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英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1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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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2 |
(2020)粤0304民初55288号(公告驳回起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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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288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美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宝汇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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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5288号之二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宝汇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周伟标、深圳市嘉美泰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英梅诉被告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宝汇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周伟标、深圳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美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52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英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98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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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3 |
(2020)粤0304民初55287号之一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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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28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英梅 被告-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宝汇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周伟标 深圳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美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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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5287号之一周伟标、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英梅诉被告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宝汇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伟标、深圳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美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l、判令七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2000000元;2、判令七被告向原告支付分配收益18333.33元;3、判令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2953.5元,并以欠付预约受让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4、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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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4 |
(2020)粤0304民初55288号之一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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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28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英梅 被告-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宝汇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周伟标 深圳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美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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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5288号之一周伟标、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英梅诉被告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宝汇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周伟标、深圳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美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l、判令撤销车宝汇三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书、预约受让协议;2、判令七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1300000元;3、判令七被告向原告支付分配收益54166.65元;4、判令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32.8元,并以欠付预约受让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5、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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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5 |
(2020)粤0304民初55287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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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28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英梅 被告-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宝汇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周伟标 深圳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美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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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5287号深圳市车宝汇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美泰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英梅诉被告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宝汇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伟标、深圳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美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l、判令七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2000000元;2、判令七被告向原告支付分配收益18333.33元;3、判令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2953.5元,并以欠付预约受让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4、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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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6 |
(2020)粤0304民初55288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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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28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英梅 被告-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宝汇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周伟标 深圳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美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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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5288号深圳市车宝汇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美泰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英梅诉被告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宝汇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周伟标、深圳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美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l、判令撤销车宝汇三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书、预约受让协议;2、判令七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1300000元;3、判令七被告向原告支付分配收益54166.65元;4、判令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32.8元,并以欠付预约受让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5、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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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7 |
(2019)粤0304民初533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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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3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喻桂香 被告-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河堤一期汽车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玉山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鹏峰荣承(深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嘉美泰实业有限公司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周伟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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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3350号深圳市河堤一期汽车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玉山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喻桂香诉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河堤一期汽车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玉山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鹏峰荣承(深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嘉美泰实业有限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周伟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14时30分,请您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九日联系人:张妙滢0755-219814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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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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