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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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北大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四川汇兴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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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02执3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北大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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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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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北大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与四川汇兴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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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民初7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宜宾北大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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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18-09-13 | 2018-12-16 |
3 |
宜宾北大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与四川汇兴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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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执保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宜宾北大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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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18-03-14 | 2018-12-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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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1502民初753号原告宜宾北大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汇兴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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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民初7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北大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汇兴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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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1502民初753号原告宜宾北大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汇兴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2018)川150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四川汇兴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宜宾北大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货款39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39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付清本金,则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宜宾北大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8423元,由被告四川汇兴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沙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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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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