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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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税一稽罚[2019]205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与常州德威物流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12877119,涉及金额:25424.32元,税额:2796.68元,价税合计:28221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已于12017年10月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2796.68元,并已结转当年度成本25424.32元。根据对你单位会计庄建峰及业务员朱春健的询问笔录,该份发票为向朱亭强采购运输劳务时取得由其提供的常州德威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发票,而朱亭强不是常州德威物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该业务的资金是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常州德威物流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发票由朱亭强事后通过快递寄来。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缴缴纳增值税2796.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9.84元,企业所得税6286.16元,合计9222.68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上述偷税行为处于所偷税款9222.68元百分之五十罚款计4611.3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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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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