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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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与阳信中兴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繁荣制革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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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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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何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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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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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刘朱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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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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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与阳信中兴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繁荣制革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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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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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与叶小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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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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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与林合通、陈秀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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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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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黄慧芬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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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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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陈冬燕、温州卓远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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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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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与毛荣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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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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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与陈献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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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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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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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304民初8872号吴秀妙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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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4民初88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 被告- 温州卓远进出口有限公司 吴秀妙 陈冬燕 陈钊 陈信福 金碎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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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304民初8872号吴秀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与被告温州卓远进出口有限公司、吴秀妙、陈冬燕、陈钊、陈信福、金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04民初88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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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
2 |
(2017)浙0304民初4521号周娇飞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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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45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 被告- 周娇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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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304民初4521号周娇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诉被告周娇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4民初45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娇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15558.37元、复利224.42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息之和715558.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从2017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及律师代理费2500元;二、若被告周娇飞未能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有权以登记在被告周娇飞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西山东路36号裕达大楼1幢403室房屋(房屋登记证号:温房权证瓯海区字第0154605号)房产折价,或对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22元,公告费320元(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周娇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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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1 |
3 |
送达民事判决书——林朝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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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554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 被告- 林朝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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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302民初5546号林朝辉(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50215321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55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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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3 |
4 |
送达民事判决书——沈华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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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554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 被告- 沈华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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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302民初5545号沈华意(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70607193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55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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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3 |
5 |
(2016)浙0304民初022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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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民初022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 被告- 陈温龙 吴晓微 温州市中梁红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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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温龙、吴晓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与被告陈温龙、吴晓微、温州市中梁红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022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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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8 |
6 |
(2015)温瓯商初字第12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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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商初字第12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 被告- 陈雯 陈万喜 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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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雯、陈万喜、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与被告陈雯、陈万喜、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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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6 |
7 |
(2015)温瓯商初字第5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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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商初字第5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 被告- 陈文国 陈秀琴 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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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国、陈秀琴、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为与被告陈文国、陈秀琴、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就(2015)温瓯商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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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6 |
8 |
(2015)温瓯商初字第9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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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商初字第9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 被告- 廖秀英 程万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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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秀英、程万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为与被告廖秀英、程万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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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4 |
9 |
(2015)温瓯商初字第12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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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商初字第12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 被告- 陈雯 陈万喜 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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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雯、陈万喜、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与被告陈雯、陈万喜、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2月1日上午8:5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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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31 |
10 |
(2015)温瓯商初字第5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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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商初字第5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 被告- 黄晓静 黄一彪 温州市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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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静、黄一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为与被告黄晓静、黄一彪、温州市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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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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