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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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腾桂、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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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802民初5573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项腾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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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9-28 |
2 |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凯力美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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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21民初386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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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5-06 |
3 |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义军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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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行终245号 | 行政确认 |
上诉人-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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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13 |
4 |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泓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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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2民初1044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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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0-12-27 | 2021-04-06 |
5 |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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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3执2797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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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9 |
6 |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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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3执2804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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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9 |
7 |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义军、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000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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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02行初81号 | 行政确认 |
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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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5-13 |
8 |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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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111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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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30 |
9 |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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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5执198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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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1-27 |
10 |
孔雄与李建省、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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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06民初1053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孔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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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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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闽0205民初3517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赛昂(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王伟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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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G08 | 2020-10-17 |
2 | (2019)闽0205民初3517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赛昂(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王伟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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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G08 | 2020-10-17 |
3 | (2019)闽0205民初35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赛昂(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伟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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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G89 | 2020-03-31 |
4 | (2019)闽0205民初35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赛昂(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伟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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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G89 | 2020-03-31 |
5 | (2018)桂0203民初318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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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G102G103中缝 | 2020-01-23 |
6 | (2018)桂0203民初318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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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G102G103中缝 | 2020-01-23 |
7 | (2018)桂0126民初2722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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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G27 | 2020-01-02 |
8 | (2018)桂0126民初2722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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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G27 | 2020-01-02 |
9 | (2018)桂0203民初318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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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G81 | 2019-09-22 |
10 | (2018)桂0203民初318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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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G81 | 2019-09-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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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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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5民初8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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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05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2、被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77905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类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如果被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79元,由被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八日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庄一虹电话0595-68111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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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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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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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8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2、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7790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类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即2020年4月2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十四日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庄一虹电话0595-68111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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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3 |
[裁判文书]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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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561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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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民终5612号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5民终5612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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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4 |
[上诉状副本]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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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5民初281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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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05民初2812号上诉状。上诉内容:撤销(2018)闽0505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郑平珍电话0595-68111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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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5 |
[裁判文书]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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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5民初281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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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05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郑平珍电话0595-68111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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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6 |
[裁判文书]南安市溪美大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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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民初3519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安市溪美大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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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83民初3519号南安市溪美大酒店: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安市溪美大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闽0583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南安市溪美大酒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南安市溪美大酒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消防自动系统工程维修保护款2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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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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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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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1、不得执行泉州市泉港区中兴街泉港世纪天宇小区4#1101、5#1602室房产,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8年12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郑平珍电话0595-68111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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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南安市溪美大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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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民初35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安市溪美大酒店 装修装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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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83民初3519号南安市溪美大酒店: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6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美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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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 |
9 |
[裁判文书]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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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 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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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计4825元,由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02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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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
10 |
[裁判文书]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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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157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 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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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10-1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计4825元,由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02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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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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