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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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诺贝化工有限公司、温州宣西涂料有限公司等刘昌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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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诺贝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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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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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1004执2908号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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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涂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宣西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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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83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涂邦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宣西涂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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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温州宣西涂料有限公司:原告南昌涂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宣西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温州宣西涂料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赣0103民初8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宣西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涂邦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93649元及其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温州宣西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涂邦实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南昌涂邦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2元,减半收取328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温州宣西涂料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邮编:330009承办法官:付春燕电话:0791—865310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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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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