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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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威必达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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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行终1830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深圳市威必达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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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6-08 |
2 |
深圳市威必达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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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行终1831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深圳市威必达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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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6-08 |
3 |
深圳市威必达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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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行终1082号 | 财政行政管理(财政) |
上诉人-深圳市威必达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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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08 | 2021-01-01 |
4 |
01深圳市威必达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扣分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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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行初2602号 | 行政处罚 |
原告-深圳市威必达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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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21-01-01 |
5 |
02深圳市威必达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扣分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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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行初2601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原告-深圳市威必达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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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21-01-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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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3798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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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798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威必达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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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7982号彭辉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威必达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诉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0)粤0307民初3798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威必达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威必达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交通费人民币6634.22元;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威必达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交通费人民币13268.45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威必达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9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支公司负担68.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105.3元,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173.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即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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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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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798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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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798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威必达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被告- 彭辉君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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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7982号彭辉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威必达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辉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2月3日15时30分在布吉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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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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