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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弘业国际

    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卡布其三厂(旧洞沟北侧)
    • 简介:-
    • 法律诉讼 4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4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乌海市弘业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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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乌海市弘业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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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乌海市弘业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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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保全案件

    申请人-乌海市弘业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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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内蒙古棋丰煤业有限公司、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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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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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高大山与内蒙古嘉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色国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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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高大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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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高大山与内蒙古嘉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色国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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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原告-高大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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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乌海千里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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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乌海千里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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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胡有存与内蒙古弘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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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胡有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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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乌海千里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枫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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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乌海千里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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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乌海市弘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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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乌海市弘业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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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乌海市弘业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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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乌海市弘业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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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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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财智聚合(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高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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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枫: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财智聚合(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高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民终1443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民初18714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二、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民初1871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民初187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被上诉人财智聚合(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899,666.67元;四、变更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民初187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被上诉人财智聚合(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899,666.6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逾期利息;五、原审被告高枫对上诉人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一审判决第一、二、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高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10,146.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5,836.07元,由上诉人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高枫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0,146.07元,由上诉人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1,042.74元,被上诉人财智聚合(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103.3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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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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