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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极越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宏明路271号自编19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黄市监处字[2020]123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东极越汽车贸易股份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8XKXW住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宏明路271号自编19号法定代表人:梁辉联系电话:无联系地址:河南省淮阳县根据“工信厅联通装函〔2020〕180号”文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查处。经查,你公司销售的冷藏车是根据客户要求,通过购买二类底盘,再委托第三方制作、加装车厢拼装而成。对外以厢式运输车的形式整车销售,并由你公司开具厢式运输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经查你公司采取上述模式销售了3台厢式运输车,合同总价为832300,其中车厢成本87000元,底盘成本730448元,总利润为14852。厢式运输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N类汽车产品,需要取得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才能出厂销售。而你公司销售该产品时并未取得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你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厢式运输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此外,你公司在本案中存在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从轻情节。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被调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2.销售合同、发票,进货合同、发票,销售车辆利润表、车辆合格证;3.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4其他证据。2020年12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综四处告字〔2020〕第14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4852元;3.处罚款6万元。以上罚没合计74852元。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州市非税收入交款通知书》所列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82378878,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85590146)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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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8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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