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二稽罚[2020]179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2018年与杭州捷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装修合同,装修七树园产业园区,合同金额255000元,2018年杭州捷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55000元,你公司2018年12月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2018年摊销2459.02元。由于客观原因,杭州捷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至2019年6月底未对你公司七树园产业园区装修,即签订的工程装修合同尚未实施。你公司需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2459.02元。你公司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列支人员姚志华的工资,该人员为浙江九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派的园区管理人员,该名人员已退休,实际未参与园区管理,未在你公司履职。姚志华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共列支工资及社保费共计91000元,需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税910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少缴企业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4672.9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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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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