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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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浦锦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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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1-05 |
2 | (2019)沪03强清56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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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12-18 |
3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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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9-10-11 |
4 | - | - |
原告- 张上银 被告- 上海沧涌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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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9-10-11 |
5 | (2018)沪0105破15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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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03-18 |
6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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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03-15 |
7 | (2018)沪0105破1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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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02-04 |
8 | - | - |
原告- 施翔 被告- 上海衍杰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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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9-01-23 |
9 | (2017)沪0114破1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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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7-09-11 |
10 | - | - |
原告- 刘鸣华 被告- 上海上工房产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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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6-11-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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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破产文书——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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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破2号 | - |
当事人- 南通合盈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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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破2号本院根据南通合盈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3月12日裁定受理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4月6日指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为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7月30日前,向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48楼;邮政编码:200120;联系电话:18017584327;联系人:叶涵青)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8月9日14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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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2 |
送达破产文书——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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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破2号 | - |
当事人- 南通合盈电器有限公司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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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破2号本院根据南通合盈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3月12日裁定受理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4月6日指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为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6月25日前,向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48楼;邮政编码:200120;联系电话:18017584327;联系人:叶涵青)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7月7日14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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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3 |
送达破产文书——华蓉,上海普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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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破17号 | - |
当事人- 上海普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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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破17号本院已于2020年11月18日裁定受理华蓉申请上海普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15日指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为上海普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3月5日前向管理人(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48楼,联系方式:叶涵青18017584327)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该公司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3月19日下午14时在上海市北宝兴路529号(本院35法庭)召开,望债权人准时参加。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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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4 |
送达破产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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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101破129号 | - |
当事人-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上海地铁机械清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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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101破129号本院根据上海地铁机械清场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沪7101破1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上海地铁机械清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为管理人(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48楼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联系人:匡丽韫13918142545)。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上海地铁机械清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3月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特此公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12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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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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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破产文书——柏玺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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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101破76号 | - |
当事人- 柏玺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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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101破76号本院根据柏玺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沪7101破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柏玺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为管理人(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48楼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联系人:陈敏,电话13918142545)。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柏玺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0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石龙路411弄内第十九法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身份证明及委托材料。特此公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8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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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6 |
送达破产文书——上海鸿大营造有限公司,上海立美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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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破8号 | - |
当事人- 上海立美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上海鸿大营造有限公司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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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破8号本院已于2020年7月1日裁定受理上海鸿大营造有限公司申请上海立美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7月15日指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为上海立美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5日内向管理人(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48楼,联系方式:陈敏13918142545,邮编:200120)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该公司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0月14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北宝兴路529号(本院34法庭)召开,望债权人准时参加。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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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7 |
送达破产文书——狐曲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债权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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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101破54号 | - |
当事人- 狐曲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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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101破54号本院根据狐曲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5月11日裁定受理狐曲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5月27日指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为狐曲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管理人。狐曲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8月10日前,向狐曲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管理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48楼;联系人:陈敏;联系电话:1391814254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狐曲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狐曲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8月25日14时在上海市石龙路555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第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6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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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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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破产文书——上海沂水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鑫莱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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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破6号 | - |
当事人- 上海鑫莱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沂水贸易有限公司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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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破6号本院已于2019年2月21日裁定受理上海沂水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上海鑫莱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2月28日指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为破产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破产管理人(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48楼,联系人:董德坤,联系电话:18602179429,邮编:200120)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该公司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7月2日下午14时在上海市北宝兴路529号(本院三十四法庭)召开,望债权人准时参加。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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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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