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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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冠能源(天津)有限公司与广西凯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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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7民初12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力冠能源(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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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20-06-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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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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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民初16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汇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凯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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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宁汇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凯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桂0108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凯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南宁汇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2669元;二、被告广西凯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南宁汇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以1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从2017年10月5日起计至2018年2月16日止;2.以3426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从2018年2月17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3.以3426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广西凯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汇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7000元;四、驳回原告南宁汇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771-430625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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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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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民初16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汇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凯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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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宁汇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凯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08民初166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4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联系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8-1号诉讼服务中心9号窗口本院联系人:何东丽联系电话:0771-43057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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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3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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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7民初12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力冠能源(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凯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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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力冠能源(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凯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107民初字12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广西凯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力冠能源(天津)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5月20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41元由被告广西凯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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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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