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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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英纬宝经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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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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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云城区坚利金刚石工具商行、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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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城区坚利金刚石工具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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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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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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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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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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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焯新与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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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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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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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执445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18 | 详情 |
2 | (2016)粤5303执228号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5-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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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3-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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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 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 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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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3-4号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306553.01元;二、被告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以后,被告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3332.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628332.76元,由被告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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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5 |
2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5-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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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被告- 云安县亨达利燃料有限公司 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 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 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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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5-4号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安县亨达利燃料有限公司、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安县亨达利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90386.28元;二、被告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以后,被告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云安县亨达利燃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459.18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116245.18元,被告云安县亨达利燃料有限公司、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214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云安县亨达利燃料有限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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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5 |
3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5-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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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被告- 云安县亨达利燃料有限公司 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 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 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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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5-4号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安县亨达利燃料有限公司、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安县亨达利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90386.28元;二、被告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以后,被告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云安县亨达利燃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459.18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116245.18元,被告云安县亨达利燃料有限公司、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214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云安县亨达利燃料有限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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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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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3-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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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被告- 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 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 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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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3-4号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306553.01元;二、被告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以后,被告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3332.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628332.76元,由被告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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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5 |
5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4-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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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被告- 云浮市东方热力发电厂有限公司 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 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 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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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4-4号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浮市东方热力发电厂有限公司、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云浮市东方热力发电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475305.41元;二、被告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以后,被告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云浮市东方热力发电厂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4176.52元,由被告云浮市东方热力发电厂有限公司、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云浮市东方热力发电厂有限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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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5 |
6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4-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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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 云浮市东方热力发电厂有限公司 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 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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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4-4号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浮市东方热力发电厂有限公司、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云浮市东方热力发电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475305.41元;二、被告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以后,被告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云浮市东方热力发电厂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4176.52元,由被告云浮市东方热力发电厂有限公司、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云浮市东方热力发电厂有限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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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5 |
7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5-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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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被告- 云安县亨达利燃料有限公司 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 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 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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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5-3号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安县亨达利燃料有限公司、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9月28日10: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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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7 |
8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4-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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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被告- 云浮市东方热力发电厂有限公司 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 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 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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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4-3号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浮市东方热力发电厂有限公司、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9月28日10: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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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7 |
9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3-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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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 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 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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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3-3号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9月28日10: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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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7 |
10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5-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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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被告- 云安县亨达利燃料有限公司 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 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 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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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5-3号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安县亨达利燃料有限公司、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云安县星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9月28日10: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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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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