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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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松林与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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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彭松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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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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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2072执2857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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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2072民初1527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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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52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力通装饰材料商行 被告- 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 袁霞 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柯祖星 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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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2072民初15276号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柯祖星、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力通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袁霞、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柯祖星、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5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力通装饰材料商行支付货款71458.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19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力通装饰材料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元,由被告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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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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