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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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查明,当事人于与某创媒广告公司合作制作了“朝阳环通驾校企业宣传片”,并在2015年12月8日至今在腾讯视频、优酷视频网站上发布了此宣传片,内容有“……是我省唯一一家通过ISO09001国际标准质量认证的驾培单位……我市唯一一家省评品牌驾校……东北最大、技术最优、设备最先进……”等视频,上述广告内容广告主均不能提供相关材料佐证,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广告制作费用2000元。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证明》、情况说明、视频截图等材料,证明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2020年5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朝市监听告字(2020)12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综上所述,当事人发布的“朝阳环通驾校企业宣传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虚假广告。四、处罚依据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又根据《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当事人发布“朝阳环通驾校企业宣传片”广告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2000元,并罚款6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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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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