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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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时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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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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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冶瑞隆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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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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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永德顺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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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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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信瑞钣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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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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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帝丽粉末科技(鹤山)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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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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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九亚塑业有限公司、邹芳奇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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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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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新彩意涂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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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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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龙忠军、曹利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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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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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叶李青、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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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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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娄底维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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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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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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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4民初3270号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九亚塑业有限公司、邹芳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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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32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邹芳奇 山东九亚塑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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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3270号山东九亚塑业有限公司、邹芳奇:本院受理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九亚塑业有限公司、邹芳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山东九亚塑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其所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61550元;2.被告山东九亚塑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山东九亚塑业有限公司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以本金561550元按每日3‰计算的违约金;3.被告邹芳奇对被告山东九亚塑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与你们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二O二一年五月十日上午九时四十分在本院狮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七日537903942021-02-0817:28:50:678(2021)粤0114民初3270号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九亚塑业有限公司、邹芳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有限公司,山东,送达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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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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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1542号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永德顺贸易有限公司、蔡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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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15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蔡建勇 厦门永德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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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1542号厦门永德顺贸易有限公司、蔡建勇: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永德顺贸易有限公司、蔡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4民初11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厦门永德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10793.6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510793.6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18年2月25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510793.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蔡建勇对被告厦门永德顺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97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厦门永德顺贸易有限公司、蔡建勇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538060962021-02-2417:16:49:859(2020)粤0114民初11542号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永德顺贸易有限公司、蔡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被告,蔡建勇,贸易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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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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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1542号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永德顺贸易有限公司、蔡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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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15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永德顺贸易有限公司 蔡建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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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1542号厦门永德顺贸易有限公司、蔡建勇:本院受理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永德顺贸易有限公司、蔡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其所拖欠的货款人民币3510793.65元;2.被告一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具体如下:(1)以本金3510793.65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为370761.45元;(2)以本金3510793.65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20日为13081元;3.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案定于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时四十分在本院狮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十三日536026172020-10-1321:14:04:520(2020)粤0114民初11542号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永德顺贸易有限公司、蔡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送达,逾期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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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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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2315号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德谦和源商贸有限公司、邹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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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2315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德谦和源商贸有限公司 邹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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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2315号武汉德谦和源商贸有限公司、邹勇:本院受理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德谦和源商贸有限公司、邹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德谦和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49656.37元及利息(利息以2549656.37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武汉德谦和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十五日承办法官:刘法官联系电话:020-66831522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537140792020-12-1616:02:21:52(2020)粤0114民初12315号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德谦和源商贸有限公司、邹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送达,公告,十五日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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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5 |
(2020)粤0114民初12315号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德谦和源商贸有限公司、邹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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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2315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德谦和源商贸有限公司 邹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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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2315号武汉德谦和源商贸有限公司、邹勇:本院受理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德谦和源商贸有限公司、邹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你方: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其所拖欠的货2549656.37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具体如下:(1)以本金2549656.3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36970.02元;(2)以本金2549656.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19日为13996.55元;3.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原告支付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与你方联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9日14时50分在本院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十八日承办法官:刘法官联系电话:020-66831522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535740002020-09-2117:16:21:71(2020)粤0114民初12315号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德谦和源商贸有限公司、邹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联系,逾期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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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6 |
(2020)粤0114民初4741号原告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忠军、曹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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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47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龙忠军 曹利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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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4741号龙忠军、曹利军:原告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忠军、曹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4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龙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484.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7648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19年3月3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648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两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曹利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1元,由被告龙忠军、曹利军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二十六日535166182020-08-2717:53:22:434(2020)粤0114民初4741号原告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忠军、曹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曹利军,龙忠军,当事人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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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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