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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开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88号火炬大数据中心1栋2层6卡、2栋1卡、2栋2层1卡、2栋2层2卡、2栋3层1卡
    • 简介:-
    • 法律诉讼 30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3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陈少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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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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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谭嘉、林月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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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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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曾学忠、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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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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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骆洁贞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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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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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谈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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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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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郑斯迪、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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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郑斯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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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王身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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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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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郑斯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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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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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曾学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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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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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骆洁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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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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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2071民初6345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程伟雄 罗银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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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G26 2018-01-09
    2 (2017)粤2071民初63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罗银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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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G39 2017-07-20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71民初28495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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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8495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谢崇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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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谢崇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谢崇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谢崇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21年9月22日的本金79303.31元、利费总和26157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被告谢崇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5273元。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计125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74元,合计2331元(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谢崇健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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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2
    2

    (2021)粤2071民初3375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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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3758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杨荣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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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杨荣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邓树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古燕飞、何莉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叶丽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4月2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杨荣峰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7月6日的信用卡借款本金83284.44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5400元、违约金3459.32元、利息10149.56元、复息800.9共计113094.22元,之后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按《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东莞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约定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二、请求判令被告杨荣峰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5514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杨荣峰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上款项暂计至2021年7月6日共计118608.22元(不含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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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1
    3

    (2021)粤2071执保7946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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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执保7946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杨荣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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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杨荣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3758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7946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杨荣峰名下价值相当于118608.2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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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
    4

    (2021)粤2071民初3376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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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376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杨培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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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杨培洪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邓树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古燕飞,何莉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叶丽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4月7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杨培洪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7月6日的信用卡借款本金88281.94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6800元、违约金3328.26元、利息19029.44元,共计127439.64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东莞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约定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二、请求判令被告杨培洪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6371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杨培洪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上款项暂计至2021年7月6日共计133810.64元(不含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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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0
    5

    (2021)粤2071民初3353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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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3533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卫笑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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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卫笑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邓树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古燕飞,何莉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叶丽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4月7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卫笑芳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6月10日的信用卡借款本金50148.04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0773元、违约金1250.59元、利息9673.28元,共计71844.91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东莞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约定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二、请求判令被告卫笑芳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311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卫笑芳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上款项暂计至2021年6月10日共计76155.91元(不含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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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0
    6

    (2021)粤2071执保7942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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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执保794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洪海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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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洪海锐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3532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7942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洪海锐名下价值相当于140818.6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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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7
    7

    (2021)粤2071执保7944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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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执保7944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杨培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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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杨培洪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3760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7944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培洪名下价值相当于133810.6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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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7
    8

    (2021)粤2071民初3353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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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353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洪海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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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洪海锐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邓树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古燕飞,何莉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叶丽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3月31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洪海锐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6月10日的信用卡借款本金92728.28元、分期付款手续费7150.76元、违约金8456.52元、利息24512.12元,共计132847.68元,之后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按《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东莞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约定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二、请求判令被告洪海锐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7971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洪海锐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上款项暂计至2021年6月10日共计140818.68元(不含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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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6
    9

    (2021)粤2071民初3353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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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3534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陈耀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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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陈耀钦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邓树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古燕飞,何莉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叶丽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3月31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陈耀钦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6月10日的贷记卡借款本金89111.28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3283.71元、违约金4608.72元、暂收短信通手续费8元、利息15115.31元、复利1427.51元,共计123554.53元,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东莞银行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东莞银行贷记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约定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二、请求判令被告陈耀钦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7316元;三、请求判令被告陈耀钦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上款项暂计至2021年6月10日共计130870.53元(不含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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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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