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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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4民催12号 | - |
原告- 福建泽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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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09 | 2018-10-30 |
2 | (2018)粤0304民催11号 | - |
原告- 福建泽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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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30 |
3 | (2017)奥0304民催5号 | - |
原告- 济南皇冠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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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G42 | 2017-09-17 |
4 | (2017)粤0304民催14号 | - |
原告-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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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G56 | 2017-09-17 |
5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烟台山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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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7-08-21 |
6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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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7-06-06 |
7 | (2017)粤0304民催3号 | - |
原告- 江门市东翔微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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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G37 | 2017-05-02 |
8 | (2017)粤0304民催5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济南皇冠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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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7-02-26 |
9 | (2017)粤0304民催3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江门市东翔微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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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7-02-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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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53089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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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308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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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3089号之一刘绍喜、王少侬、刘绍生、刘壮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绍生、刘壮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53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ZH38991810001-2JK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49975211.17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1年10月11日,利息6621780.51元、罚息6398517.41元、复利282510.54元,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7.917%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ZH38991810001-3JK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亿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1年10月11日,利息11340000元、罚息7061600元、复利533856.96元,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8.736%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涉案质押物【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宜华生活(股票代码600978)6070万股股票】享有质押权,并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依法处分上述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刘绍喜、王少侬、刘绍生、刘壮青就本判决判项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绍喜、王少侬、刘绍生、刘壮青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按实际清偿数额向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2867.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7867.38元,由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绍生、刘壮青共同负担。原告已经预交的1707867.3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绍生、刘壮青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707867.3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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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
2 |
(2021)粤0304民初53991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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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399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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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3991号之一刘绍喜、王少侬、刘绍生、刘壮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绍生、刘壮青、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53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ZH38992001001-1JK、ZH38992001001-2JK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亿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利息19540833.33元、罚息18520125元、复利1206328.92元,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8.515%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涉案抵押房产(详见附表)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本判决判项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4.5亿元范围内对依法处置上述抵押物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刘绍喜、王少侬、刘绍生、刘壮青、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判决判项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绍喜、王少侬、刘绍生、刘壮青、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按实际清偿数额向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8136.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3136.42元,由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绍生、刘壮青、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经预交的1743136.4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绍生、刘壮青、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743136.4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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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
3 |
(2021)粤0304民初4589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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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58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郑世进 深圳市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郑康雄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天玺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瑞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郑小燕 郑康豪 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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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5898号郑康豪、郑小燕、郑康雄、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郑世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恒瑞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郑康豪、郑小燕、郑康雄、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天玺投资有限公司、郑世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45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恒瑞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展期合同》(编号ZH39171908002-3JK展)项下借款本金58991290.87元、利息282273.33元、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的逾期利息539794.88元、复利11564.6元及后续罚息、后续复利(后续罚息以尚欠本金58991290.87元为基数,后续复利以尚欠利息282273.33元为基数,均按7.722%/年的计算标准自2022年1月27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恒瑞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ZH39172012003-1JK)项下借款本金2800万元、截止2021年9月22日的利息4394.45元,自2021年9月23日起计至2022年1月26日止的逾期利息447354.45元、复利112.97元及后续罚息、后续复利(后续罚息以尚欠本金2800万元为基数,后续复利以尚欠利息4394.45元为基数,均按7.345%/年的计算标准自2022年1月27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郑康豪、郑小燕、郑康雄、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应就被告深圳市恒瑞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依法处分被告郑康豪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郑小燕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深圳市皇庭天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郑世进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抵押房产,并就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深圳市恒瑞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9002.54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79002.54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479002.54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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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
4 |
(2021)粤0304民初563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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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638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小贝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武汉小贝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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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6389号之一深圳市小贝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赵婕希、武汉小贝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翠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小贝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赵婕希、武汉小贝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56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小贝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720000元、利息10850元及相应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自2021年9月11日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赵婕希、武汉小贝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翠凤就上述被告深圳市小贝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425.79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本院予以退回。四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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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
5 |
(2021)粤0306执587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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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58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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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5878号吴家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家瑞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荷坳水晶之城7栋二单元104的房产。因你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房产市价查询结果通知书、搬迁通知书、拍卖裁定书、变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房产市价查询结果通知书、搬迁通知书、拍卖裁定书、变卖裁定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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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
6 |
(2022)粤0304执6006号执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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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执60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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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执6006号周美秀、张林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7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4执60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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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
7 |
(2022)粤0304执6006号限高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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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执600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张林生 周美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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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执6006号之一周美秀、张林生: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们实施以下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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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
8 |
(2022)粤03民终117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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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民终117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 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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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民终11775号吴光胜、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黄永江与被上诉人吴光胜、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项俊晖、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该案决定由张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妍、审判员付璐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为韩振亚,书记员由法官助理兼任。本院现定于2022年6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进行二审审理,你们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本案联系人:韩振亚、0755-8353554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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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
9 |
(2022)粤03民终117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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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民终117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前海博太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翰德承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世嘉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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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民终11772号林大伟、黄铿锚、黄锦佳、苏小吉、深圳前海博太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盛世嘉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雪欣、黄绍恒、黄锦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林大伟、黄铿锚、苏小吉、漆秋琳、叶三琦、深圳前海博太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翰德承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该案决定由张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妍、审判员付璐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为韩振亚,书记员由法官助理兼任。本院现定于2022年6月1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进行二审审理,你们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本案联系人:韩振亚、0755-8353554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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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
10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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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民终117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黄永江 被上诉人- 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 项俊晖 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吴光胜 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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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民终11775号 吴光胜、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永江与被上诉人吴光胜、吉林华讯轨道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 项俊晖、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该案决定由张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妍、审判员付璐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为韩振亚,书记员由法官助理兼任。本院现定于2022年6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进行二审审理,你们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本案联系人:韩振亚、0755-8353554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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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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