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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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4884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市恒康医药有限公司、黄庆程、邱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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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48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市恒康医药有限公司 黄庆程 邱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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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4884号黄庆程、邱淑华: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广州市恒康医药有限公司、黄庆程、邱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2951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恒康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100万元、利息110116.55元、罚息及复利(截至2020年9月8日的罚息为1189124.89元、复利为33725.99元;从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1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10116.55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三个月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加7.9%再上浮50%计算);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告黄庆程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8号之一3302房,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25号大院701、702、703、704、705、706房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黄庆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恒康医药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邱淑华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黄庆程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恒康医药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6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215元,由被告广州市恒康医药有限公司、黄庆程、邱淑华负担1534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7207532020-12-2115:50:23:865联系人:(2020)粤0106民初14884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市恒康医药有限公司、黄庆程、邱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黄庆程、邱淑华: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联系人:电话:8300863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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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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