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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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志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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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执75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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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19-11-27 |
2 |
王志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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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民初203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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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04-25 | 2018-07-20 |
3 |
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志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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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民初203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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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04-16 | 2018-05-04 |
4 |
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志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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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民初20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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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02-28 | 2018-05-04 |
5 |
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方向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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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民初8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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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6-10-11 | 2016-11-16 |
6 |
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志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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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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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王志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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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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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志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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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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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志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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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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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方向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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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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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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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服务贸易(外包)促进会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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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13执149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服务贸易(外包)促进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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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江西省服务贸易(外包)促进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服务贸易(外包)促进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江西省服务贸易(外包)促进会送达(2022)赣0113执14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限制消费令。江西省服务贸易(外包)促进会应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责令江西省服务贸易(外包)促进会在公告期满后立即履行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131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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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
2 |
原告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服务贸易(外包)促进会委托合同纠纷公告开庭传票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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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1317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服务贸易(外包)促进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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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服务贸易(外包)促进会: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服务贸易(外包)促进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本案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角洲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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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3 |
原告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敏金达科技有限公司、谢武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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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民初459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敏金达科技有限公司 谢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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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赣0191民初459号武汉敏金达科技有限公司、谢武: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政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敏金达科技有限公司、谢武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武汉敏金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银行手续费、代理费共计2505012.26元;2.判令被告武汉敏金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欠款利息533539.07元(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8年2月9日;2018年2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2505015.2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谢武对被告武汉敏金达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均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2018)赣0191民初459号民事裁定书、(2018)赣0191民初4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联系人: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孟李玲联系电话:0791-8816299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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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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