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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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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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22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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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1-21 | 2019-06-13 |
2 |
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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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2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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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07 | 2018-07-14 |
3 |
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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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287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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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7-24 | 2017-09-28 |
4 |
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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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2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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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7-20 | 2017-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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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洪景模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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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恢40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洪景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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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6-10-30 | 2019-07-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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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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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G07 | 2017-03-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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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执2226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亚武、王嘉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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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22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黄亚武 王嘉壮 陈垂 劳智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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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226号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亚武、王嘉壮: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亚武、王嘉壮、陈垂、劳智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们(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们(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公司已不在原登记地址经营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们(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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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3 |
2 |
(2018)粤1972执2226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亚武、王嘉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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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22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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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226号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亚武、王嘉壮: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乔峰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亚武、王嘉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5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公司已不在原登记地址经营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支付款项84303.30元【其中租金73689.86元及利息1721元、诉讼费7745元、执行费1147.34元】,并于十日内依法报告你们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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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 |
3 |
(2017)粤1972民初5287号之一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陈垂44082319731224XXX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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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2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黄亚武 王嘉壮 陈垂 劳智丽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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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287号之一陈垂(44082319731224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亚武、王嘉壮、陈垂、劳智丽及第三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5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垫付租金等费用429,682.5元及利息给原告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5月11日起计至付清时止;二、被告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亚武、王嘉壮、陈垂、劳智丽各在73,659.86元及其利息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45元,已由原告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亚武、王嘉壮、陈垂、劳智丽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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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 |
4 |
(2017)粤1972民初5287号送达民事裁定书、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陈垂、劳智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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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2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黄亚武 王嘉壮 陈垂 劳智丽 宋辉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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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287号陈垂、劳智丽: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耘义通公司)、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威公司)、黄亚武、王嘉壮、陈垂(44082319731224XXXX)、劳智丽(33210119770325XXXX)、宋辉及第三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5287号之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辉的起诉。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5287号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三人于2015年1月13日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原告为第三人与被告诺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新机)》提供担保,2015年7月1日又为该融资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提供担保。后原告履行担保责任,代被告耘义通公司向第三人支付了租金等费用515,619元。原告有权向耘义通公司行使追偿权,同时要求共同保证人诺威公司、黄亚武、王嘉壮、陈垂、劳智丽承担其保证责任的份额。故诉请判令:1.被告耘义通公司支付原告为其向第三人垫付的租金等费用515,619元及利息(利息以515,619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耘义通公司承担;3.被告诺威公司、黄亚武、王嘉壮、陈垂、劳智丽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10月19日9时30分于广东省茂名监狱开庭审理此案。你们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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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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