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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桂红钰

    广西八桂红钰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南宁市昆仑大道5号大嘉汇东盟国际商贸港酒店用品批发市场第8号楼8-2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南宁市古鼎家具厂、广西八桂红钰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锦缘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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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7民初59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南宁市古鼎家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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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1-02-18
    2

    来宾市方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锦缘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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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桂1302执恢129号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来宾市方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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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2017-06-21 2017-10-2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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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7民初59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南宁市古鼎家具厂 当事人- 广西锦缘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 广西八桂红钰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修忠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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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受理的原告南宁市古鼎家具厂与广西八桂红钰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锦缘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第三人修忠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7民初5935号民事上诉状。上诉内容为:一、请求依法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07民初5935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或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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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5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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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7民初59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南宁市古鼎家具厂 当事人- 广西锦缘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 广西八桂红钰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修忠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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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受理的原告南宁市古鼎家具厂与被告广西八桂红钰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锦缘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第三人修忠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7民初5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西八桂红钰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古鼎家具厂支付货款354482元;二、被告广西八桂红钰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古鼎家具厂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计算方式:以货款354482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30日起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三、驳回向原告南宁市古鼎家具厂其他的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722元(原告南宁市古鼎家具厂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八桂红钰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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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1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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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7民初59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南宁市古鼎家具厂 被告- 修忠泉 广西八桂红钰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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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20)桂0107民初5935号原告南宁市古鼎家具厂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7日10时30分在本院办公一区(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速裁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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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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