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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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姚继芳、卢丽君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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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526执1363-1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姚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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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10-15 |
2 |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华讯得贸易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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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304民初2588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杨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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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30 |
3 |
河南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淮滨华英禽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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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527执378-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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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8-15 |
4 |
林新国、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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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民终9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林新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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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9-16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行与河南华英樱桃谷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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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526民初47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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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11 |
6 |
李新开、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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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35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新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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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31 |
7 |
李菁、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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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35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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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31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行与徐正强、曹家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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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526民初33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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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15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行与王金成、曹家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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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526民初33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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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15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行与曾少海、曹家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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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526民初33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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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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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豫1526执1998号 | 潢川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5 | 详情 |
2 | (2021)豫1526执1363号 | 潢川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1 | 详情 |
3 | (2021)豫1526执1272号 | 潢川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9 | 详情 |
4 | (2021)豫1526执1214号 | 潢川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4 | 详情 |
5 | (2021)豫1526执803号 | 潢川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5 | 详情 |
6 | (2020)豫1526执1999号 | 潢川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9 | 详情 |
7 | (2020)豫1526执1607号 | 潢川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5 | 详情 |
8 | (2020)豫1526执恢38号 | 潢川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1 | 详情 |
9 | (2020)沪0115执恢2354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8 | 详情 |
10 | (2020)沪0109执5241号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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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168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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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6856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河南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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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6856号河南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爱敏与被告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1685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敏撤回对被告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12.34元(已由原告预交7756.17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撤诉,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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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2 |
(2021)粤0307民初13584号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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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35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新开 被告- 曹家富 信阳宝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汪开江 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互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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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3584号曹家富、汪开江、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互食品有限公司、信阳宝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原告李新开与被告曹家富、汪开江、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互食品有限公司、信阳宝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358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包销货款1816606.14元,并以1816606.1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就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6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法院联系人:巫杰电话:0755-2892353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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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3 |
(2021)粤0307民初13585号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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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35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菁 被告- 曹家富 信阳宝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汪开江 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互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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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3585号曹家富、汪开江、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互食品有限公司、信阳宝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原告李菁与被告曹家富、汪开江、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互食品有限公司、信阳宝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358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包销货款1280500元,并以1280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就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6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法院联系人:巫杰电话:0755-2892353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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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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