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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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佰全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火星兔儿童游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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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2民初120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佰全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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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5-07 |
2 |
杭州佰全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欢乐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秀洲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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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11执16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佰全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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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3-25 |
3 |
杨华夏、杭州佰全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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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民终4633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杨华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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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3-09 |
4 |
李勇军、杭州佰全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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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民终4632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李勇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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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3-09 |
5 |
石兴灿、杭州佰全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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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民终4760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石兴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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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2-05 |
6 |
李伯才、杭州佰全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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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民终4761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李伯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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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2-05 |
7 |
蔡伯海、杭州佰全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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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民终4563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蔡伯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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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3-09 |
8 |
周正君、杭州佰全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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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民终4564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周正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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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3-09 |
9 |
杭州佰全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兴正旭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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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11民初501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佰全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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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2-26 |
10 |
李勇军与杭州佰全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杭州佰全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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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24民初194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李勇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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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1-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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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683民初5611号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锋撤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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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561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叶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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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锋: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56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准予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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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2 |
(2018)浙0683民初5615号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智钢撤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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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561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傅智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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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智钢: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56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准予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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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3 |
(2018)浙0683民初5610号_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竺剡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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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561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竺剡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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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剡达: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5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竺剡达支付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9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807.74元及滞纳金(其中2644.20元自2013年1月1日起、2644.2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2519.34元自2015年1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竺剡达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4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05634455,开户行: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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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
4 |
(2018)浙0683民初5611号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叶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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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561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叶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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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锋: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5611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你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7379.7元,并支付至付清之日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暂计算至起诉日止为2349.3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继兴、人民陪审员裘拯绍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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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
5 |
(2018)浙0683民初5615号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傅智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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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561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傅智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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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智钢: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5615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你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6289.94元,并支付至付清之日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暂计算至起诉日止为1996.65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继兴、人民陪审员裘拯绍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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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
6 |
(2018)浙0683民初4251号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明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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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425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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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4251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230.51元及至付清日止的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继兴、人民陪审员裘拯绍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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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
7 |
(2017)浙0602民初5578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娄梦州、娄鑫坤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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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557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娄梦州 娄鑫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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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娄梦州(3306211959****6910)、娄鑫坤(3306211988****8058):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娄梦州、娄鑫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5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娄鑫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11208.4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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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
8 |
(2017)浙0602民初8632号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栋宇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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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863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朱栋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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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朱栋宇(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95****0511):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863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9546.63元(2013年2月1日至2016年4月29日);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地下机动车车库(包括车位)物业管理费1387.71元(2013年2月1日至2016年4月29日);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643.6元(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月15日);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费1177.5元(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15日);五、判令被告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2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何鲁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锴、人民陪审员潘阿法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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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
9 |
(2017)浙0602民初5578号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娄梦州、娄鑫坤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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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557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娄梦州 娄鑫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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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娄梦州(3306211959****6910)、娄鑫坤(3306211988****8058):本院受理原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娄梦州、娄鑫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6019.92元(2011年2月1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地下机动车库(包含车位)物业管理费3177.31元(2011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费2515.7元(2009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5、被告从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0日上午10时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钦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婷婷、人民陪审员万春霞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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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10 |
(2017)浙0683民初1729号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勇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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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172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梁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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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83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梁勇支付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50064.76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滞纳金,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2元,由被告梁勇负担,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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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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