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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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肯迪凯尼(广州)鞋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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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异61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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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15 |
2 |
张晶、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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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执恢82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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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1-01-11 |
3 |
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肯迪凯尼(广州)鞋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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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181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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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15 |
4 |
广州市盛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新穗旅游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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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终18115、1811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州市盛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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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24 | 2018-11-02 |
5 |
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邓倩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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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898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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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27 | 2017-11-03 |
6 |
广东兴合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与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17民特313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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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313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广东兴合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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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24 | 2017-06-01 |
7 |
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与马学强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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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75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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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16 | 2017-07-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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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04民初24012号 | 劳动争议 |
被告- 新世界(中国)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盛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广州新穗旅游中心有限公司 广州新世界地产策划有限公司 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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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9 |
2 | (2017)粤0104民初2401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盛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谭雪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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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8 |
3 | (2017)粤0104民初24012号 | 劳动争议 |
被告- 广州新穗旅游中心有限公司 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盛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新世界(中国)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新世界地产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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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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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与(2021)粤01执恢91号肯迪凯尼(广州)鞋业科技有限公司、彭怀萍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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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恢9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肯迪凯尼(广州)鞋业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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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恢91号肯迪凯尼(广州)鞋业科技有限公司、彭怀萍: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恢91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061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55090.44元(暂计),其中彭怀萍、陈正科分别在950.6万元、29.4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交纳执行费9951.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6148报告财产令的内容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们一案,你们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们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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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2 |
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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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18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肯迪凯尼(广州)鞋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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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1818号肯迪凯尼(广州)鞋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181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肯迪凯尼(广州)鞋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彭怀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粤01执18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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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3 |
申请执行人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肯迪凯尼(广州)鞋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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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异61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肯迪凯尼(广州)鞋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肯迪凯尼(广州)鞋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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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异610号肯迪凯尼(广州)鞋业科技有限公司、彭怀萍: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肯迪凯尼(广州)鞋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粤01执异6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执行人肯迪凯尼(广州)鞋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彭怀萍、陈正科为(2020)粤01执1818号案的被执行人,分别在950.6万元、29.4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异610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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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4 |
本院受理的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肯迪凯尼(广州)鞋业科技有限公司(单位)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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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1818号 | - |
当事人- 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 肯迪凯尼(广州)鞋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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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0)粤01执1818号肯迪凯尼(广州)鞋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此令。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电话:020-83211118020-832111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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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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