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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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50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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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509号 | 恢复原状纠纷 |
原告- 李志明 谢植初 被告- 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对川村委会二联队九小队 广东江肇高速公路管理中心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安大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对川村委会三联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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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509号广州安大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谢植初、李志明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江肇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广州安大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对川村委会三联队、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对川村委会二联队九小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88.55元,由上诉人谢植初、李志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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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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