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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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普卫职罚〔2021〕1002号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普卫职罚〔2021〕1002号当事人:舟山英海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案件名称:舟山英海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复查案2021年1月20日,本机关卫生监督员在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马峙西路28号的舟山英海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1份,体检日期:2019年12月4日至12月26日,需要复查人员44人,现场未见该44人的复查报告。针对上述情况,本机关于2021年1月20日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1月26日,卫生监督员对舟山英海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孙书聪进行了询问调查。本机关认为舟山英海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于2021年3月3日已向舟山英海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普卫职罚告〔2021〕1002号),告知了对舟山英海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舟山英海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现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舟山英海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3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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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详情 |
2 | 舟普卫职罚〔2020〕1010号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普卫职罚〔2020〕1010号当事人:舟山英海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660554375B,住所: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马峙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勇,受委托人:孙书聪。2020年5月,本机关收到舟山医院出具的李长泉的疑似职业病报告单(编号:2020-001)1份,2020年11月15日,本机关收到舟山医院出具的李长泉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编号:舟职诊2020-0002)1份。针对上述情况,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5日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截至2020年12月16日,本机关未收到舟山英海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李长泉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诊断情况的报告。2020年12月16日,本机关对你单位受委托人孙书聪进行了询问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违法事实。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舟山医院出具的李长泉的疑似职业病报告单(编号:2020-001)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编号:舟职诊2020-0002)复印件各1份,证明李长泉的职业病诊断情况;证据2:2020年12月16日对受委托人孙书聪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违法事实;证据3:2020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证明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在7日内报告李长泉的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诊断情况和处理情况;证据4: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陈勇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身份信息和作为被处罚主体合适,能够依法独立行使权利与承担法律责任;证据5:孙书聪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证明孙书聪的基本身份信息,能够依法代理你单位处理相关事宜。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2日已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普卫职罚告〔2020〕1010号),告知了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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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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