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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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万汇健康发展有限公司、朱桦霖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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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金万汇健康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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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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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3304号判决及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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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330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朱桦霖 当事人- 深圳市中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万汇健康发展有限公司 杨裕 李观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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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3304号杨裕、李观福: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桦霖诉被告深圳市金万汇健康发展有限公司、杨裕、李观福及第三人深圳市中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及上诉人深圳市金万汇健康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金万汇健康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桦霖支付工程款5863823.41元;二、被告深圳市金万汇健康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桦霖前项欠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863823.4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朱桦霖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79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金万汇健康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深圳市金万汇健康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注:本公告当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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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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