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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科普

    安徽原创科普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服务外包产业园B5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原创科普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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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224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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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0-12-21
    2

    常州思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原创科普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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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412民初91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常州思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原创科普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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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19-12-17 2020-03-31
    3

    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原创科普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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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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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常州思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原创科普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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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常州思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原创科普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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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皖0203民初2248号安徽原创科普技术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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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224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原创科普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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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2248号安徽原创科普技术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原创科普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20)皖0203民初22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原创科普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1元,由原告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224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联系人:邓瑞芳联系电话:0553-4817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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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30
    2

    (2020)皖0203民初2248号安徽原创科普技术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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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224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原创科普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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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2248号安徽原创科普技术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原创科普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一、判令被告立即腾空并返还房屋;二、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99000元(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三、判令被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付租金33000元为基准,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算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共1125天,违约金18562.5元;以欠付租金33000元为基准,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算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共1034天,违约金17061元;以欠付33000元为基准,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算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共942天,违约金15543元;暂合计为51166.5元);四、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以月租金11000元*2倍为基础,暂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共28个月,合计616000元);五、本案的律师费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联系人:邓瑞芳联系电话:0553-4817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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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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