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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诗崴琦

    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石狮市永宁工业园区龙山片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
    • 法院公告 15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21

    法律诉讼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白妮、尚万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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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白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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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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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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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吴文裕与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荆州市时尚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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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吴文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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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汕头市元晟服饰有限公司、武汉老中堂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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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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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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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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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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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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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上海福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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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执行人-上海福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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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月亮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尚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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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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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尚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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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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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林华真、尚万平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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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林华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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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1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闽0581民初3150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被告- 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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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5-10
    2 (2017)闽0581民初36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 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洪金山 尚万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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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石狮市人民法院 G91 2018-05-06
    3 (2017)闽05民初7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山西泽萱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鼎易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双宝贸易有限公司 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尚万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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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48 2018-02-04
    4 (2017)闽0581民初36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 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洪金山 尚万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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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G47 2017-09-28
    5 (2017)闽05民初7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武汉老中堂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泽萱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鼎易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双宝贸易有限公司 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尚万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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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G33 2017-09-24
    6 (2017)闽0581民初3150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被告- 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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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通知书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9-04
    7 - -

    原告-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尚万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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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六版 2017-08-09
    8 (2017)闽0581民初31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 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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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书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7-24
    9 (2017)闽0581民初31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 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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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7-19
    10 (2016)闽05民初5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尚万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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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G03 2017-05-02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闽0581执3632号 石狮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6-09 详情
    2 (2019)闽0581执2974号 石狮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7-04 详情
    3 (2017)沪0105执00477号 长宁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7-02-04 详情

    送达公告2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裁判文书]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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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1民初3150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 肖玲美 被告- 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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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929317):本院受理原告肖玲美与被告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肖玲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肖玲美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十日承办法官:王雅稚书记员:颜永春联系电话:0595-8890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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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0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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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 肖玲美 被告- 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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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929317):本院受理原告肖玲美与被告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3150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肖玲美请求判令:一、解除肖玲美与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支付自2012年6月至2017年6月原告的最低工资60个月*1350=81000元;三、请求依法判决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向肖玲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15.3元*5.5=9984.15元;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赔偿因未为肖玲美办理医保致肖玲美损失的医疗费33883.4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3日15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四日承办法官:王雅稚书记员:颜永春联系电话:0595-8890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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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04
    3

    [裁判文书]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尚万平、汪茜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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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1民初31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林美凤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 尚万平 汪茜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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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尚万平(4224211963****203X)汪茜梅(4224211966****4020):本院受理原告林美凤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尚万平、汪茜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法院专递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31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林美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美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邱堂寅书记员:苏丽蓉联系电话:0595-88617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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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24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尚万平、汪茜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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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1民初31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林美凤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 尚万平 汪茜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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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尚万平(4224211963****203X)汪茜梅(4224211966****4020):本院受理原告林美凤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尚万平、汪茜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法院专递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318号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7年9月2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承办法官:邱堂寅书记员:苏丽蓉联系电话:0595-88617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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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19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尚万平、汪茜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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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1民初31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林美凤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 尚万平 汪茜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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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尚万平(4224211963****203X)汪茜梅(4224211966****4020):本院受理原告林美凤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尚万平、汪茜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法院专递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3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答辩状、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原告林美凤起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址于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北里56号1501室的房地产的查封;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5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7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四月七日承办法官:邱堂寅书记员:苏丽蓉联系电话:0595-88617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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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07
    6

    [裁判文书]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尚万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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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泉民初字第16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尚万平 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荆州市时尚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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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尚万平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3-20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5)泉民初字第1667号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尚万平:本院对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告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荆州市时尚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尚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泉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29999615.33元及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票据垫款利息;三、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贴现商业汇票垫付款1899万元及按日万分之三点二五计算的逾期利息;四、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律师代理费40000元;五、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有权以荆州市时尚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中路的房屋所有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荆州市时尚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尚万平对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荆州市时尚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尚万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荆州市时尚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尚万平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荆州市时尚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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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20
    7

    [裁判文书]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尚万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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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荆州市时尚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尚万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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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5)泉民初字第1667号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尚万平:本院对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告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荆州市时尚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尚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泉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29999615.33元及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票据垫款利息;三、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贴现商业汇票垫付款1899万元及按日万分之三点二五计算的逾期利息;四、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律师代理费40000元;五、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有权以荆州市时尚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中路的房屋所有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荆州市时尚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尚万平对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荆州市时尚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尚万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荆州市时尚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尚万平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荆州市时尚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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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20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尚万平、汪茜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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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81民初150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吴金钟 被告- 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尚万平 汪茜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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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尚万平(身份证号4224211963****203X)汪茜梅(身份证号4224211966****4020):本院受理原告吴金钟与被告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尚万平、汪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15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吴金钟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一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被告二尚万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伍佰万元整,并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每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29日为2396000元),被告三汪茜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8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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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13
    9

    [裁判文书]尚万平、荆州市时尚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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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林华真 被告- 尚万平 荆州市时尚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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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荆州市时尚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尚万平(身份证号4224211963****203X):本院受理原告林华真与被告尚万平、荆州市时尚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53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尚万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林华真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该借款支付该借款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荆州市时尚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对被告尚万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荆州市时尚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尚万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00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尚万平、荆州市时尚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三月三日承办法官:黄招荣联系电话:0595-886175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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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03
    10

    [裁判文书]尚万平、刘丁镇、许银英、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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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张白妮 被告- 尚万平 刘丁镇 许银英 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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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尚万平(身份证号4224211963****203X)刘丁镇(身份证号3505861968****6012)许银英(身份证号3590021968****1526)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白妮与被告尚万平、刘丁镇、许银英、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39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尚万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张白妮偿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二、被告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尚万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张白妮支付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尚万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张白妮支付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四、被告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尚万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张白妮支付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五、被告刘丁镇对被告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尚万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丁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尚万平追偿。六、驳回原告张白妮对被告许银英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800元,由被告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尚万平、刘丁镇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承办法官:黄招荣联系电话:0595-886175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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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2-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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