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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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三稽罚[2019]706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根据《关于诸暨市荟通广告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浙绍税一稽协[2019]52号,浙江通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涉嫌虚受诸暨市荟通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39993467,开票金额33980.58元,开票税额1019.42元,合计金额3.5万元。已经证实虚开。经询问浙江通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相关人员及核查你单位相关资料,具体业务为2018年你单位开发宁波地区市场。当时负责开发宁波市场的你单位业务员杨雷(手机号13634121971,该业务员已辞职,现已联系不到该人)找到他老乡徐海峰(手机号13486488385,现已联系不到该人),由徐海峰牵头设计并制作宣传资料,以便公司在后面开发宁波地区市场时做到立竿见影,完成公司2018年度对宁波市场的销售目标。双方洽谈合作的费用为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正。对方要求用现金支付,你单位考虑金额不大,就同意了以现金方式支付。在2018年12月份,业务员杨雷将一张开票抬头为:诸暨市荟通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内容:广告费,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39993467,票面不含税金额为33980.58元,税额为1019.42元,共计35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财务。你单位财务在收到发票之后,将该费用35000元记入了2018年12月当期营业费用中,并结转到本年利润中。根据诸暨市荟通广告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发票代码3600174320,发票号码02193441的此张发票已经被证实为虚开,浙江通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诸暨市荟通广告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五的罚款,计192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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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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