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空港市监工商处字〔2019〕第1号 |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新城分局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由于当事人从事上述宣传行为的时间较短,宣传区域仅限于营业场所内,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在本局调查期间立即停止了上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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