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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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689号 |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689号当事人:浙江创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MA28GMBA74(1/1)地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城北创融产业园22幢401室联系电话:0576-87277893法定代表人:苏文明职务:董事长性别:男出生年月:1959年8月身份证号码:332627********0039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东路55号经查明,2020年4月15日,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坎门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在玉环市坎门街道海堤路澜院工地旁有一堵灰色砖墙占用了海堤路西侧的人行道,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占道面积为105平方米(长70米,宽1.5米);现场无法出示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手续,经进一步询问认定其行为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行为情况属实,证据确凿,确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一份、范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浙江创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范迪的身份情况以及委托情况;证据二: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现场图片证据二份,证明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浙江创融实业投资公司受委托人范迪承认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2020年6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浙江创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067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浙江创融实业投资受委托人范迪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和与之对应的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单将罚款缴至玉环市内各银行(中国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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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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