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从食药监大队食罚〔2018〕019号 | 广州市从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根据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曾于2017年9月14日因不同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处罚文书号为:穗从食药监街食罚〔2017〕020号),当事人两年内(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曾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同时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且暂未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八)项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有可以从重处罚又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处罚依据及具体处罚如下:一、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又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6元;3.罚款5000元。二、当事人未查验涉案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未按规定记录食品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供货者联系方式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6元;3.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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