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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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芬与曾伟、曾晓华、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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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刘丽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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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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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与曾晓华、曾伟、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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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8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王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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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4-12 |
3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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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执498号之十三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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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2-21 | 2020-07-28 |
4 |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佛山市卓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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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2188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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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20-07-24 |
5 |
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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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申13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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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7-19 | 2018-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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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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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高法民申22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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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18-06-29 | 2018-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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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南方广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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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27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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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6 | 2018-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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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佛山市三水广恒大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南方广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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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执复16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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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0 00:00:00 | 2018-12-20 |
9 |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佛山市三水广恒大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南方广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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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执复16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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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0 | 2018-12-25 |
10 |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佛山市三水广恒大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南方广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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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执复16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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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0 | 2018-12-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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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佛山市南创创投有限公司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木缘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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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1-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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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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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凯 当事人- 佛山市木缘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创创投有限公司 曾伟 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曾晓华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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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佛山市南创创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凯诉被告曾伟、曾晓华、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南创创投有限公司(原佛山市木缘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被告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曾伟、曾晓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凯清偿借款本金1128134.36元及利息(利息以1128134.36元为本金从2013年8月27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04.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93504.87元,由原告王凯负担78520.34元,被告曾伟、曾晓华、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984.53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王凯、被告曾晓华、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南创创投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曾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王凯上诉要求:1.撤销(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改判四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借款交付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曾晓华、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要求:1.撤销(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及移送本案材料至公安机关;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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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 |
2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4-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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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周柏香 曾伟 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于扬 曾晓华 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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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4-6号曾晓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曾晓华、周柏香、曾伟、于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曾伟提交的民事上诉状。曾伟上诉请求:1、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第十判项中有关上诉人曾伟的判决内容;2、由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承担上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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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4 |
3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3-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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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曾晓华 周柏香 曾伟 于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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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3-6号曾晓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曾晓华、周柏香、曾伟、于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曾伟提交的民事上诉状。曾伟上诉请求:1、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第十判项中有关上诉人曾伟的判决内容;2、由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承担上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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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4 |
4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3-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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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周柏香 曾伟 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于扬 曾晓华 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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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3-5号曾晓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曾晓华、周柏香、曾伟、于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案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5年11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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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8 |
5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4-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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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周柏香 曾伟 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于扬 曾晓华 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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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4-5号曾晓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曾晓华、周柏香、曾伟、于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案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5年11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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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8 |
6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4-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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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周柏香 曾伟 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于扬 曾晓华 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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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4-4号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曾晓华、于扬: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曾晓华、周柏香、曾伟、于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本案原定于2015年5月21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现变更为2015年6月3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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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30 |
7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3-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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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曾晓华 周柏香 曾伟 于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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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3-4号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曾晓华、于扬: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曾晓华、周柏香、曾伟、于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本案原定于2015年5月21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现变更为2015年6月3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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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30 |
8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4-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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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曾晓华 周柏香 曾伟 于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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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4-3号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曾晓华、于扬: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曾晓华、周柏香、曾伟、于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原为:罗凯原、何希红、李炜,书记员何敏玲,因审判工作需要,现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为:罗凯原、李炜、霍娟,书记员何敏玲。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5年5月21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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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9 |
9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3-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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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周柏香 曾伟 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于扬 曾晓华 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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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3-3号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曾晓华、于扬: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曾晓华、周柏香、曾伟、于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原为:罗凯原、何希红、李炜,书记员何敏玲,因审判工作需要,现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为:罗凯原、李炜、霍娟,书记员何敏玲。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5年5月21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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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9 |
10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3-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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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周柏香 曾伟 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于扬 曾晓华 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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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3-2号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曾晓华、周柏香、于扬: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曾晓华、周柏香、曾伟、于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增加诉讼请求:1.判令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翻译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2.判令原告对周柏香、曾伟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6号3区八、九座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00030025号、第010003002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原告对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河北省迁安市野鸡坨镇野鸡坨村东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迁国用(2010)第100295号】、河北省迁安市野鸡坨镇野鸡坨村东侧六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迁安市房权证野鸡坨镇字第U201200022-01号、第U201200022-02号、第U201200022-03号、第U201200022-04号、第U201200022-05号、第U201200022-0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原告对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福华路13号地下室128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092078号】、佛山市禅城区福华路13号地下室138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092079号】、佛山市禅城区同华路14号二座301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00044022号】三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原告对曾晓华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谢边管理区东义村广佛公路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94)字第特79号】及佛山市禅城区同福东一街3号A座A(5)【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00134094号】、佛山市禅城区同福东一街3号A座303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096508号】、佛山市禅城区同福东一街3号C座303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00134093号】三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原告对曾晓华、周柏香提供抵押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宝安路松园南九巷8栋503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200009517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曾晓华、周柏香、曾伟、于扬对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特此公告。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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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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