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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清高速公路以西石井街庆丰收费站西侧广州锦东(国际)服装商贸城B9栋Z19铺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嘉豪皮具有限公司与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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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471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嘉豪皮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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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4-16 2021-08-11
    2

    洛阳市奇航化工有限公司与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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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327民初296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洛阳市奇航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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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2021-02-22 2021-04-01
    3

    洛阳市奇航化工有限公司、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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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327民初296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人-洛阳市奇航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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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2021-02-04 2021-03-3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5民初9013号广州雅氛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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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民初901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雅氛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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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9013号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清高速公路以西石井街庆丰收费站西侧广州锦东(国际)服装商贸城B9栋Z19铺):  原告广州雅氛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9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雅氛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推广服务费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540525392021-09-1514:48:10:0联系人:郑素梅(2021)粤0105民初9013号广州雅氛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清高速公路以西石井街庆丰收费站西侧广州锦东(国际)服装商贸城B9栋Z19铺):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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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2

    (2021)粤0114民初4716号原告广州嘉豪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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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471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嘉豪皮具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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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嘉豪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14民初4716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嘉豪皮具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嘉豪皮具有限公司退还皮带套装335套及包包样板7件;三、驳回原告广州嘉豪皮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广州嘉豪皮具有限公司负担11元,由被告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6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539372732021-05-2515:09:22:407(2021)粤0114民初4716号原告广州嘉豪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广州,判决,送达,皮具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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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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