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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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 被告- 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 孙亚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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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G35 | 2019-07-19 |
2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 被告- 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 孙亚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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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G35 | 2019-07-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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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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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802民调32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当事人- 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张洪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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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诉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为要求判令原告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合计369364.4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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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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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802民调32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当事人- 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崔文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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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诉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为要求判令原告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合计254248.4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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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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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802民调32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当事人- 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王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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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诉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为要求判令原告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合计350118.5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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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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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802民初2081号 | - |
原告- 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薛晓辉 齐广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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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就(2020)辽0802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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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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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802民初4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当事人- 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谭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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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被告谭飞、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辽0802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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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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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802民初26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 当事人- 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孙亚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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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与被告孙亚男、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辽0802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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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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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802民初26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 当事人- 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孙亚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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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与被告孙亚男、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辽0802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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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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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辽0802民登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当事人- 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谭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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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诉你与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为要求判令原告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合计204347.0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因本院无法向你二人(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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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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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802民登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当事人- 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谭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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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诉你及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为要求判令原告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合计204347.0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因本院无法向你二人(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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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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