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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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抚州联创恒泰光电有限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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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民终15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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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5 | 2021-09-15 |
2 |
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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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89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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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10-08 |
3 |
苏州世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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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1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世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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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01 |
4 |
深圳市优米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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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35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优米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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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15 |
5 |
苏州世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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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6民初40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世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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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7-01 |
6 |
抚州联创恒泰光电有限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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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2民初8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抚州联创恒泰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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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9-15 |
7 |
东莞华拓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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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7835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华拓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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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20 |
8 |
深圳折原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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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保1265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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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02 |
9 |
广东星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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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475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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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3-20 |
10 |
苏州华川检测仪器有限公司、浙江星星网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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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2民初9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苏州华川检测仪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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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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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10民初893号公告送达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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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893号之一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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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893号之一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0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汇票金额3173707.34元;二、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0000元为基数的,自2021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173707.34元为基数的,自2020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连带支付原告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公证费1600元;四、被告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联系方式:陈助理0755-232591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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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2 |
(2021)粤0310民初8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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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89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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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893号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联系方式:陈助理0755-232591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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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3 |
(2021)粤0310民初8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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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89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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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893号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联系方式:陈助理0755-232591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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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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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7734号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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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7734号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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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7734号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广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4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坪山区人民法院东城环路4123号)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联系方式:刘容峥0755-23259051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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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5 |
(2020)粤0404民初509号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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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5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清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越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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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4民初509号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清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越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有: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83404.94元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7368.53元(以人民币283404.94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有期间利息,自2019年6月2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11月26日);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以上合计290773.4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14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朱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戴丽霞、人民陪审员肖晓丽共同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二月十二日联系人:黄国靖、杨成耀联系电话:0756-7231903、7256809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铭东路578号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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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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