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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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公路罚[2020]03(41)10599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62365/浙B6795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万腾运输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20年07月28日00时40分车号为浙B62365/浙B6795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K225+6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88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79920千克,超限3092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8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59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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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详情 |
2 | 榭运罚决字[2019]第3302105119100008号 | 大榭开发区公路运输管理处 |
2019年11月25日13时00分,胡志平来宁波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111号东楼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浙B.69775车辆等级评定签章时,被我大榭开发区公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周祖信、李海在查验其等级评定签章时,发现该车的等级评定记录卡有效期至2019年3月,其实际检测时间为2019年11月,已经超期。浙B.69775牵引车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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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详情 |
3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40100316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65901的车辆,于2019年07月05日04时01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25青山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5.0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6.07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万腾运输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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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 详情 |
4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40100317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65901的车辆,于2019年10月11日05时41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25青山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4.4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5.45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万腾运输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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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 详情 |
5 | 鄞公路罚[2019]03(41)12079号 | 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0月29日,宁波万腾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62365在G329杭朱线168K+2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8月14日16时55分车号为浙B62365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168K+2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0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4180千克,超限518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0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207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25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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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 详情 |
6 | 鄞公路罚[2019]03(41)12077号 | 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0月29日,宁波万腾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62365在X033330212宝瞻线5K+25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3月16日04时57分车号为浙B62365的车辆行驶在X033330212宝瞻线5K+25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43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7870千克,超限887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0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207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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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 详情 |
7 | 鄞公路罚[2019]03(41)12080号 | 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0月29日,宁波万腾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62365在G329杭朱线164K+40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6年12月02日18时04分车号为浙B62365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164K+4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9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3460千克,超限446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0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208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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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 详情 |
8 | 北公路罚[2019]03(41)10466号 |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69775/浙B4503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万腾运输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06月23日03时39分车号为浙B69775/浙B4503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225K+650M白峰方向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0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3180千克,超限1418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7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46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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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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